- [文件名稱] 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臨汾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 [文件文號] ?臨政規(guī)發(fā)〔2025〕2號
- [成文日期] 2025-03-17
- [發(fā)布日期] 2025-03-17
- [狀態(tài)] 有效
臨汾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臨汾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的
通 ?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臨汾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室、委、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房地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推動已出讓地塊盡早開工建設,實現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wěn),現就階段性調整臨汾市區(qū)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5年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房項目
2025年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年度內開工建設的住房項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二、2024年12月31日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房項目
2024年12月31日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開工建設的住房項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賃住房;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開工建設的住房項目,按住宅建筑面積1%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開工建設的住房項目,按住宅建筑面積2%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認定標準
(一)本通知所稱新建住房項目,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舊城改造項目(除還遷安置用房)、城中(郊)村改造項目(除安置房用地)。
(二)新建住房項目新開工建設需辦理法定建設施工手續(xù),以單體工程為單位進行統計,新開工建設認定以開始基坑開挖施工為準,自項目開工之日起,一個年度內單體工程建安投資總額需達到30%(含)以上。
(三)新建住房項目辦理《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方式通知書》《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協議書》《繳納公共租賃住房配建資金協議書》時,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按原配建政策進行核算。
(四)新建住房項目辦理《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面積通知書》時,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實際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的調整配建比例政策認定執(zhí)行。認定依據為建設單位提交屬地住建部門出具的新建住房項目單體工程新開工建設時間及建安投資總額證明材料。
(五)鼓勵新建住房項目以繳納公共租賃住房配建資金的方式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各縣(市、區(qū))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zhí)行。
本規(guī)定由臨汾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本規(guī)定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恢復執(zhí)行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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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相關附件: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臨汾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pdf